第23651850号“爱听说”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阅读:492 2021-03-26 20:30:0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物微志信

【关键词】

网络数据 公开时间

【要旨】

评审人员、当事人可以根据平台发布网络数据的时间对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进行认定。

【商标图样】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为第 23651850 号“爱听说”商标,由杭州华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为“杭州华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2017 年 4 月 8 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 41 类“学校(教育);培训;教育;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娱乐服务;动物训练”服务上。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期限内,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部门认为异议成立,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 0000045845 号不予注册决定。申请人不服以上不予注册决定,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申请复审。商标评审部门经复审,作出商评字[2020]第 0000217013 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争议焦点与证据】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异议程序中,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6 年《中国考试》摘页;2.原异议人及其商标荣誉、资质证书;3.宁波智慧教育学习平台网站及 APP 截屏;4.申请人企业信息;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复审程序中,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原异议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夸大事实的情况。一、原异议人产品 APP 上线时间系 2017 年 12月 19 日,晚于申请人 APP 上线时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二、原异议人官网上线时间系 2017 年 5 月 15 日,晚于申请人官网上线时间 2015 年 10 月 21 日,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三、《中国考试》杂志年发行量约在 4000 本左右,对象为教育系统的考试院,属于内部刊物,原异议人共提交两次宣传的材料,且只出现一次“爱听说”字样,并未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人不存在抢注的情况。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查询网页;2.申请人官网信息;3.申请人其他商标档案。

商标评审部门经复审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中国考试》摘页虽然体现了“爱听说”字样,但涉及的商品是英语听说教学数字音像库系统,未涉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荣誉、资质证书材料,均未体现“爱听说”字样;网站及 APP 截屏证据,均为可修改的电子证据,其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并且未涉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综上,原异议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其已使用“爱听说”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指导意义】

公众能够浏览网络数据的最早时间为其公开时间。网络数据公开时间是证明原异议人商标在先使用的一个关键要素。对于“公开时间”,可以通过数据信息形成、发布、收集、固定系统的管理机制进行直接认定。在本案中,应当将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与网络数据公开时间进行比较分析。由于网站及 APP 的上线时间必定早于其发布网络数据的时间,也必定早于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因此,本案中,相关网站及 APP 的上线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则其上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不能证明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使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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