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为知识产权护航为创新赋能

阅读:478 2019-04-26 20:07:54 来源:最高法网站 作者:物微志信

原标题:为知识产权护航 为创新驱动赋能

编者按:4月26日,将迎来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取得了辉煌成就,制定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使得知识产权的综合实力与保护力度显著提升。在当下,人类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口,知识产权是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刊特邀相关专家阐释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系和司法经验,以飨读者。

中国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庭)

2018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4951件,审结319651件(含旧存,下同),比2017年分别上升41.19%和41.64%。

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3414件和273945件,分别比2017年上升40.97%和41.99%。其中,新收专利案件21699件,同比上升35.53%;商标案件51998件,同比上升37.03%;著作权案件195408件,同比上升42.36%;技术合同案件2680件,同比上升27.74%;竞争类案件4146件(含垄断民事案件66件),同比上升63.04%;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7483件,同比上升44.60%。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7621件和26288件,同比分别上升26.60%和28.08%;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223件和221件,同比分别上升189.61%和301.82%。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3件,审结859件,比2017年分别上升81.51%和74.24%。其中,新收和审结二审案件24件和21件;新收和审结申请再审案件798件和759件,比2017年分别上升76.55%和71.72%;新收提审案件77件,审结65件。

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3545件,比2017年上升53.57%。其中,专利案件1536件,同比上升76.15%;商标案件11992件,同比上升51.20%;著作权案件17件,与2017年持平。审结一审案件9786件,同比上升53.1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3565件,审结3217件,比2017年分别上升304.2%和180.72%。其中,维持原判2708件,改判446件,发回重审9件,撤诉45件,驳回起诉1件,其他方式结案8件。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42件和581件,比2017年分别上升64.19%和41.02%。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537件,审结484件,比2017年分别上升55.20%和32.24%;新收提审案件99件,审结89件。

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4319件,同比上升19.28%。其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4117件,同比上升20.20%;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56件,同比下降7.69%。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4064件,同比上升11.59%;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1434件,同比上升30.36%。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1852件,同比上升9.7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1724件,同比上升15.3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305件,同比上升17.31%;假冒专利罪案件2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36件,同比下降20%;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6件,同比上升50%;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39件,同比上升50%。(以上公开数据不含新收和审结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总数、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数、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数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涉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683件,同比上升28.14%;审结668件,同比上升23.70%。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黄海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广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权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2018年广西高院民三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1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1份民事判决书入选全国法院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主要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公正高效审结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为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逐步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和“两表指导、审助分流”快速审判机制,以改革和创新的思维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三是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通过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加重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多次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途径等方式,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广西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创新创业创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偕林

加强创新驱动是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建设新福建的重要引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福建法院工作的品牌亮色。面对新时代新福建创新创业创造的浓厚氛围和强劲活力,福建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营商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一要打造知产争端解决“福建优选地”。服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深化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制度,以“司法创新”助推“企业创新”,以“司法环境”优化“创业环境”,以“司法活力”激发“创造活力”。二要提升知产司法保护“福建加速度”。聚焦业态创新、模式升级、产业变革,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保全等证据规则,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为中小企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建立加速机制、提供司法保障。三要办好知产审判领域“福建精品案”。着力构建技术调查、技术鉴定、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证人“五位一体”相互协调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加强对知产保护的前端研判、前瞻谋划和前沿推进,打造示范庭审、参考案例、优秀文书、司法建议等教科书式知产审判“精品工程”,不断提高知产司法保护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贵州经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韩德洋

“大数据”不仅被运用在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关键领域,也为百姓的日常生活带来切实便利,成为相关产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剂”。贵州省的优势政策布局和独特的地理环境等正吸引高新技术企业纷纷落户,在科技与社会深刻变革中绘制“云上贵州”“中国数谷”的壮丽图景。

与此同时,在2016年3月,作为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开始施行;2018年5月,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大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贵阳召开……贵州省独特的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为产业创新、发展夯实了基础,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我们对大数据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人格权法中所派生的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二是基于大数据的无形财产特质对其归属和利用提供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大数据侵权纠纷,目前国内多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其中,如何在用户创造内容的海洋中为服务提供者划定权利疆界,如何评价“大数据”环境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如何防范垄断与滥用权利限制竞争,如何在多样主体与价值间寻求利益平衡,这些复杂问题仍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探索。以建立应对“数据权之争”的审慎、自洽的司法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唐  震

引入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无疑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力量,人民法院需要切实关注现实问题,确保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以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待。

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健全法律制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其中,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条款,然而,除此之外,现行其他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框架尚未健全。目前,专利法、著作权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之中,人民法院作为有权提出法律案的重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审判专业化的优势,积极参与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是把握权利特性,创新诉讼规则。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修订草案有关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以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得到确认为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获利往往难以查明,同时,由于涉及经营策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供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案件亦不多见,上述情况客观上制约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把握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权利特性,“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利于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获利,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实施提供保障。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明确适法要件。实践表明,故意侵权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常态。而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以侵权行为人具有恶意且情节严重为事实依据。毫无疑问,恶意涵盖于故意之中,然而,故意作为一种主观状态,除非行为人自我陈述,否则,只能通过行为的外在表现来予以推定。但是,哪些行为表现反映行为人的故意已经达到了恶意的程度,事实上并不容易把握。比如,通常认为“重复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的范畴,可惜实践中亦不乏争论。如重复的时间跨度有多长?十年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可以作为现在认定侵权人重复侵权的依据?再如,原先侵犯甲的商标权,现在侵犯乙的专利权以及原来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现在实施帮助侵权行为等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仍值得深入探讨。另外,“情节严重”本身就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需要人民法院系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时明确法律适用要件,确保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落地见效。

四是宣传典型案例,提高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和实施,目的在于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的良好氛围。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构,拥有丰富的案例资源,应当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新闻发布会、知识产权宣传周、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注重发挥法的教育功能,以“治已病、防未病”的司法策略,努力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展现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创新证据规则加大保护力度的实践与思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张学军

广东高院从2011年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低、诉讼成本高问题。通过对多年审判实践的梳理总结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实际损失太难计算,导致基本以法定赔偿替代实际损失;法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补充手段,数额不可能太高,最终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力度。

要解决这一难题,关键是要认识到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分野,不再机械恪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行为规定,而是选择在国内法律框架下,移植借鉴英美法系中证据披露的部分原则,创新知识产权民事证据规则,为权利人完成他们应负的举证责任提供最大的便利。因此,2013年下发全省法院执行的《广东法院“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建立了证据披露、举证妨碍、高度盖然性、专家辅助人等等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和规则,核心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获利)的实际数额,科学合理的提高判赔数额。

在此后的实践中,我们在迈瑞公司诉理邦公司案中判决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披露,而被告在权利人的申请和法院的命令下,拒不提交公司财务账册,属于违反诉讼诚信,刻意阻挠对方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因此,审计机构依据原告通过公开渠道能够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计算出来的2204.48万元营业利润可以采信。如果该数据高于侵权人实际营业利润的,其妨碍对方完成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在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我们判决认为,仅从扣扣保镖推出市场后72小时内即有1000万以上用户下载这一事实来看,可以确信原告所遭受损失已经超出50万元。综合考虑原告业务损失的范围、互联网环境下商业诋毁发生的特点、权利人商誉的市场价值以及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等,从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出发,应当酌情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为500万元。

全力打造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高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王金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聚焦专业强院、人才兴院,积极推进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专业化司法人才培养管理举措,着力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一是突出人才培养“专业化”目标。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转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量,这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核心职责使命。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性、技术性等特点,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化都对知识产权司法人才提出了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更高要求。北知院队伍建设始终坚守核心职责使命,深刻认识专业化司法实务人才的数量和能力,直接关系

到能否为科技创新提供高水平司法保护,直接关系到能否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的重点是专业化,特点也是专业化,围绕专业化做好人才培养大文章。

二是完善专业人才发现养成机制。北知院充分发挥党组对人才工作的核心领导作用,把人才培养融入到法院队伍建设大局中,始终注重加强队伍的政治建设,全面提升干警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在审判实践中通过绩效考核、审理疑难复杂案件锻炼磨砺干警、识别发现专业人才,打造专业法官会议、专业调研小组、法官助理委员会三维度专业平台开展业务领域的学习研讨,实施与在京院校共建交流、选派参加知识产权境外专门培训、专业国际论坛等多种形式的高端专业人才培养措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是加快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基于对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化特点的分析,北知院结合现有人才队伍年龄、学历、经历结构,着力加强领军型人才队伍、专家型人才队伍、审判骨干人才队伍和青年后备人才四个层级的人才梯队建设。根据不同人才梯队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措施,如为推进人才国际化建设,创设“英语京知说”,选派高端专业人才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官授课等。

四是明确专业人才培养长远规划。积极回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求,准确把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体系的发展变化是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特殊要求。目前北知院依然面临高端人才比例不高、专利审判人才储备不足的挑战。未来两年,我们将借力北京市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实施,重点培养领军型专业人才,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话语权,增强国际影响力,同时实现其他梯队人才总量的相应增加。

为大湾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王海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较好发挥了对内引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对外塑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形象的应有作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这既是对我院工作的肯定和信任,同时更是鼓舞和鞭策。我院要全力投身到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来,努力在服务和保障大湾区科技创新中当好“领头羊”和“排头兵”。

一是公正审判筑权威。坚持狠抓公正裁判不放松,确保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好每一件案件,促进办案质效的不断提高。深入推进“办精品案件”工程建设,深入探索解决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新鲜审判经验。

二是狠抓队伍上水平。全面加强队伍专业化、国际化建设,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知产审判队伍。扎实推进“育精英法官”工程建设,强化精英法官的培养和宣传,不断提升法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是深化改革创品牌。继续深入推进新型法院建设,狠抓审判管理、诉讼服务、审判方式改革创新,努力创造更多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深度应用,积极借鉴港澳地区先进做法,全力打造“广知”品牌。

四是加强交流树形象。立足大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全面加强与港澳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好引领大湾区知产保护工作发展的应有作用。推进对外司法交流,积极向全世界宣传我们的成效和经验,不断塑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

五是服务大局保成效。作为大湾区内唯一一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我们必须明确任务要求,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全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力争在各方面“引领发展”“争创一流”,为推进大湾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撑起“一片蓝天”。

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陈亚娟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日趋完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主导权的竞争日趋激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中必然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上海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顺势而为、因势而动,提出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的目标,努力当好司法改革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政治站位、功能站位和工作站位,聚焦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聚焦上海打造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优选地”。

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基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四年多来,审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建立了一套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开放、透明、便民、高效的阳光司法机制,打造了一支高素质审判队伍,开展了一系列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和上海特点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发展模式,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

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必须牢牢把握发展思路。结合时代要求、司法规律和上海特点,坚持专业化、智能化、国际化、权威性、影响力的发展思路,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努力打造公正审判高地、机制创新高地、智能运用高地、开放发展高地和人才建设高地,促进审判能力和审判水平现代化。

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必须建设一支过硬队伍。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要求,完善人员招录机制、培养机制和保障机制,造就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林  赵 杰

在实用新型专利维护权益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调查搜集侵权证据。调查取证是专利维护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掌握扎实的证据,才可以在后续的维护权益过程中争取主动权。证据的调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专利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是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有关证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应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权利人需要对维护权益所使用的权利人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主体适格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专利权人的身份资料/营业执照、专利证书、每年交纳的专利维持费凭证、专利公告。证据部分主要需要权利人收集确定侵权的证据和所遭受损失的证据,作为物证的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通常需要进行公证,同时侵权产品的宣传册、购买发票和收据,都是侵权人的证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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