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544129号“超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712 2022-05-02 21:01:22 来源:商标局 作者:阐扬知识产权

第46544129号“超寻”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5225号

异议人:江西超浔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倍倍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超浔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倍倍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6544129号“超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寻”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苹果;新鲜甜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29276号“超浔”商标以及第41674356号、第41658622号“超浔黑鸭”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汤;死家禽”、第30类“咖啡;甜食”、第39类“运输;商品打包”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44129号“超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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