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申请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
自接到通知之2个月内,自收到商标撤回答辩通知之日起,我们应积极收集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并在2个月内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不然,将视为放弃商标三抗辩,撤销商标三抗辩的可能性很大。
撤消商标抗辩材料。
1.销售发票:在购买商品、提供或接收服务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时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销售合同(特许加盟合同)
3.近三年的销售范围,销售说明书,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表。
4.近三年来,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宣传商标宣传材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企业促销或其他推广活动资料)。
5.将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统计(请盖公章),最好提供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相应费用付款发票复印件。
6.具有商标标识的产品质检报告。
7.附有企业商标标志的资格证书和荣誉证书:包括各类奖章、奖状、荣誉和头衔等。
8.如果企业能够适时地公证使用证据,那就比较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