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得具有“不良影响”,如何判定呢?

阅读:205 2023-06-18 21:54:10 来源:阐扬知识产权 作者:物微志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关于不良影响,究竟是如何判定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标志本身具有“不良影响”,或者标志本身含义并无“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后果,或者由特定申请人注册或者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

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比如一些涉及恐怖、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调不高的词汇,像“包二奶”、“臭榴芒”、“土豪”、“黎明杀机”等,这些词汇还是比较好辨认的,大部分人都知道是无法注册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种类型其实也比较好避免,包括含有国名、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标志。举几个例子,包括“中国好男儿”、“独港”、“仁义中华”等等。

此外还应避免将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数字等标志;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总之,政治相关的,不碰为好。

(三)对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里面涉及的类型比较多一些,一是和各国法定货币名称或符号相同或近似的不行,比如“美金”是不能作为商标的;二是和宗教相关的也最好不要用,比如“苗族妹”、“不二法门”等;三是和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名称近似的也不要用,比如“武警”“国防”“八一”等;四是和国家战略发展关系密切的,包括“神舟六号”“南水北调”等词汇,也不要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五是和英雄烈士姓名、肖像或事迹有关的词汇,比如“刘胡兰”“邱少云”等。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类型,是最容易被忽视,在事迹案例中也最容易遇到的情形。一种是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 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相关特有词汇。包括新冠疫情刚爆发时,很多人抢注“雷神山”“火神山”等商标,都是不可以的!大家不要抢注这类热点商标。

还有一种是对汉字或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一些申请人在对商标进行艺术设计时,改变了汉字结构,缺笔少划等情形,或者改变成语中的一个字,这种商标可能会因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相关书写产生错误认知,而构成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

以上是商标可能具有不良影响的几种情形,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前可以了解,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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