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天娱”商标,中视天娱一审被判侵权

阅读:438 2020-01-13 20:30:49 作者:物微志信

最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上海天娱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娱公司)与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视天娱公司)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发布了一审判决,认定中视天娱公司侵犯了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决定中视娱乐公司立即终止侵权,更改了企业名称,并承担了清除损害和损害赔偿的义务。

擅用“天娱”商标,中视天娱一审被判侵权

上海天娱公司称,2004年8月13日,它提交了第4219296号“天娛傳媒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于200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被批准在第41类电影、电视制作、游戏、娱乐、表演服务中使用。上海天娱公司发现,中视天娱公司在运营中视传媒网,账号“中视天娱传媒”上突出使用“中视天娱传媒”及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存在大量虚假广告内容,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中视天娱公司擅自将涉案商标的显著部分“天娱”,作为其公司名称、字号进行工商登记和应用,造成大量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视天娱公司辩称,其依法享有第32690495号“中视天娱”商标,使用行为无主观恶意,其申请标志与案件所涉商标不相似,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所有正常的表演宣传规划不构成虚假广告;经合理的法律准备,其商名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淀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第一方面,中视天娱公司运营的业务以及使用行为涉及行业包含演出、游戏娱乐、大型文体活动策划、综艺节目制做等,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同样,且其使用的标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的字形、字母、图型的构图及色调、各要素组成后的整体结构等均构成近似,其突出使用的“中视天娱传媒”亦包括了涉案商标显著性极强的文字部分“天娱传媒”,使有关群众造成搞混和误认,侵害了上海天娱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再就是,涉案商标具备一定知名度,中视天娱公司做为同行业经营人,在后将涉案商标显著性极强的“天娱”申请注册为其企业名字的字体大小,非常容易造成误认和搞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中视天娱公司将上海天娱公司参加制做的张杰巡回演唱、超女、快乐男声做为其企业的销售业绩开展宣传策划,并将很多非签订明星列入企业主打产品明星,组成虚假广告。由此,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中视天娱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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