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等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阅读:369 2020-01-15 08:37:32 作者:物微志信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会。这3批指导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乔丹”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吕金奎等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等27个案例入选。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等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乔丹”商标纠纷案为最高法首个全媒体直播案件

当天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表示,这批案例专业性强、问题新颖,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有的案件当庭宣判,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

在这4件案例中,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也是中国最高法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

此外,由中国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也入选了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吴兆祥说,该案判决对于完善技术类案件司法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部分欧洲法官通过网络观看了庭审过程并对判决予以高度评价,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反响,提升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吴兆祥表示,这批案例审理层级高,是院庭长带头办案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大法官以判案来指导审判的一个生动的司法实践。同时,这批案例的影响大,3件知识产权案例均为重大的涉外案件,具有很大的国际影响力。指导价值也很高。大法官审理的这4件案件均为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要的类案指导价值。

明确在先姓名权认定标准

其中,颇受关注的“乔丹”商标纠纷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319号行政裁定,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该案明确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先姓名权保护需要满足的条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作用。

据悉,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时,应当满足必要的条件: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该特定名称应该且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同时,姓名权人对其姓名的使用行为并非其姓名获得在先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

吴兆祥表示:“本案的裁判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该案判决明确的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批案子也审了好多次,先前是认为“乔丹”可以指代任何人,不具有特殊性。最高法的这一个指导案例就明确了姓名权特别是外国自然人姓名权的条件。首先有知名度,公众可以把姓名和特定自然人形成关系,并且中英文形成对应关系。这样的话就能进行特定的保护。同时,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在呼吁对于恶意申请商标的打击力度,这个案件也是这个背景之下,对于确实恶意注册的打击。”

13个生态保护指导性案例强化绿色裁判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导性案例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环资庭合作完成,从100多件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例中遴选出13个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吴兆祥谈到,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提升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强化运用绿色裁判理念说理释法,产生了一批具有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以及评价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例,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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