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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一、选用显著性强的标记注册商标。
不要使该标记与所使用的商品有字面上的直接联系,至少不能过于简单粗暴,使消费者看到商标就能直接联想到商品的功能、用途、材质等特征。而应该使用富有创意的文字和图形来匹配商品的定位,降低商标发展成为通用名称的机率;
二、权利人要合法合理使用商标,加强对商标的管理。
一方面在使用时,注意商标与商品名称应尽量连接使用,避免直接以商标名称代替商品名称进行销售或广告宣传,避免在广告宣传时夸张强调商标的部分,此外,要切记清晰标注商标的已注册标志;
三、关注行业内市场动态,加强警惕。
一旦发现竞争对手恶意将自己已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其他描述性说明加以混同的行为时,或者有消费者将商标当做商品名称使用的趋势时,要及时加以制止,轻则书面通知或刊登报纸杂志公告,要求立即停止不当使用行为,以便尽快消除商标退化的隐患;重则可展开积极救济和维权,在书面通知无效后,及时提起侵权诉讼。
另外,还要防止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被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具书、词典等文件中。这类情况在药品名称和商标冲突的案例中,尤为突出。
四、加强商标的品牌化概念、设立完整商标发展战略。以主商标为中心设立系列商标,产品多元化发展,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