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小看“三一”商标,大有来头!

阅读:692 2021-01-20 21:15:28 作者:物微志信

“三”“一”这两个数字,大家肯定不陌生,但如果两个连在一起组成“三一”重工,相信有一大部分的人不认识。

别小瞧了它,“三一”可是我国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哦!且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三一重工于1994年立,成立以来以年均50%以上速度增长,已经发展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工程机械制造商,也是全球最大的混凝土机械制造商。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3.28亿元,净利润29.04亿元。

三一重工业务和产业基地遍布全球,在国内北京、长沙、上海、昆山、乌鲁木齐等地建有产业园,在印度、美国、德国、巴西建有海外研发和制造基地。

公司产品包括混凝土机械、挖掘机械、起重机械、桩工机械、筑路机械,其中泵车、拖泵、挖掘机、履带起重机、旋挖钻机等主导产品已成为中国第一品牌,混凝土输送泵车、混凝土输送泵和全液压压路机市场占有率居国内首位,泵车产量居世界首位。

不过最近,“三一重工”却出现了商标纠纷。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别小看“三一”商标,大有来头!

原告方湖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两被告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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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公司认为: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将“三一重工”作为字号、简称使用。在工程机械类产品上注册并长期使用“三一”“SANY”商标,品牌已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两被告未经允许使用与三一重工公司相同或相近,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联想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登记的字号为“山一机械”,但在实际经营场地和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为构成对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号、简称的搭便车,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烟台山一公司认为:其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也并无攀附三一重工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

合九公司则认为:其是烟台山一公司的经销商,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通过此案,各位企业应引起重视,在使用商标或字号时,应该对驰名商标主动避让。尤其生产商品是与之相关企业,以防被认定为类似商品,进而存在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风险。

对于从事与拥有在先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具有紧密联系的企业,要主动对在先知名企业字号进行避让,防止被认定为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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