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微志信|商标使用的撤三风险你知道吗?

阅读:386 2021-03-05 21:43:45 作者:物微志信

熟悉商标法的朋友们应该对这一条款很眼熟: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撤三”。

前有腾讯的企鹅商标被撤三,后有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被撤三,可见一些企业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还是有许多不规范之处。无论是多大的企业的商标,只要是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一律平等都可能面临被撤三的风险。

那么如果企业持有的商标被提起了撤三申请,该如何避免商标被撤三呢?

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正当的不使用理由。

使用证据包括有:

1、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2、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3、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4、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5、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6、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7、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8、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很多企业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取得商标注册证就万事大吉,却不曾想商标是需要后续管理的。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在使用的时也常常会忽略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当产生一些商标纠纷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时候,却因为拿不出证据而吃大亏。

因此,物微志信在此提醒各家企业提高商标的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商标注册,另外在使用商标时注意保存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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