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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网上进行品牌搜索时,经常可以看到品牌方做的广告。当你搜A家品牌时,跳出来的却是B家品牌的广告,这种情况似乎很常见。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原告是一个餐饮品牌,享有品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被告将该商标名称设置为网站关键词和广告语,用户搜索出来的是原告的商标名称,但链接却指向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被告网站。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关键词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对相关公众而言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且原告和被告属于同行业从业者,经营范围有所重合,当原告潜在客户在网络搜索涉案商标时或被引入被告网站,形成对两者的混淆,造成原告损失。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在于被告将涉案商标关键词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构成了商标使用行为。倘若涉案商标关键词仅用于后台设置,并未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即便被推广网站呈现于搜索结果页面的优先位置,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涉案商标并未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上述行为便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由此来看,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要看对方是否对你的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