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缴费通知书(式样)

阅读:578 2019-12-28 10:27:4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物微志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以下费用:

缴纳以下费用:

  受理商标注册费 390 元

  申请人按期缴纳上述费用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期满未缴纳或者未按要求缴足上述费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不予受理,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提示:

  1.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勿需自行缴纳,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1)代理机构已经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所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易用户后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办理的: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办事处、京外商标审协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或简易用户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

  3.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的,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请参照“中国商标网-商标业务缴费指南-特殊情况”的要求缴纳费用。

附:缴费通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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