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的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如何处理?

阅读:1055 2019-04-01 08:34:22 作者:物微志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年12月17日《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标字〔2013〕196号)认为:当事人为巩固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层次、培植优质客户群,在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时向客户赠送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与赠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的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如何处理?

工商标字〔2013〕196号答复时,2013年修订的新《商标法》已颁布但尚未生效,该文件所称的《商标法》仍是2001年修订的版本。2013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在表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与2001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相比,在用词上并无变化,只不过条款项号作了调整。因此,2013版的新《商标法》生效后,工商标字〔2013〕196号答复仍然有效,只不过相关法律条文应当相应调整为2013版新《商标法》条文。其实,2017年11月8日原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仍然将工商标字〔2013〕196号答复列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即: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的赠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2013版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述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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