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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 年)》(烟发〔2016〕12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 号)《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9〕11 号)精神,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民营非企业单位,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设服务机构。
第三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在本市建立各类服务机构或分支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第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以备案形式申请纳入市级服务机构范围。
第五条 市级服务机构备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民营非企业单位应已在本市内注册,且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活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
(二)具有不少于 3 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五)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或民营非企业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 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100 万元;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100万元或促成3 项以上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
(六)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服务机构,应向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严格审查申请备案材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拟备案服务机构意见,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备案公告,纳入市级服务机构范围。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市级服务机构开展定期评估(考评周期为两年),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机构,择优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评估结果达不到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条件的,取消市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第九条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以及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支出。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机构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审核汇总。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 1000 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 3 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烟台转化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其中,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不低于 3 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烟台转化”指在烟台转化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应不低于 3 项;“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是指市级财政按照上一年度技术交易额的 3%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奖励;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奖励一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以及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支出。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上年度技术合同清单、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体现服务机构中介作用的服务合同(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进行审核汇总。
鼓励服务机构聘用技术经济人充实人员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第十 一 条 对承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的科技型企业,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 1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科技型企业指经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技术交易额(包括技术股权)累计达到 100 万元以上,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到 100万以上;“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 1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 50万元资助”是指最高按上一年度技术交易额 1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转化开发。
根据《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9〕11 号)要求,市管企业应将上年度承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技术合同清单、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成果转化效益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检测及评价报告等技术权益证明、科技型企业认定证明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 二 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实行配套奖励,鼓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化。对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配套奖励,已在我市实现转化的,给予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第二及以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配套奖励,已在我市实现转化的,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奖金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开发推广及产业化。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单位奖励证书、获奖项目产业化证明、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 申请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禁止弄虚作假。市科技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资金补助意见,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达补助文件。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9〕11 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9〕11 号)。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应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 六 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印发的《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烟科〔2017〕8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