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名注册商标,这一点要注意!

阅读:320 2021-02-13 17:31:24 来源:商标知识局 作者:物微志信

最早在2012年,就已经有了烈士名字被注册为商标被撤销的案例。

2007年,我国解放军战士孟祥斌为救一跳水女青年不幸牺牲,因此被追授为革命烈士。可是,就在他牺牲一个多月后,他的名字就被多位申请人注册为了“孟祥斌”、“梦祥斌”等商标,用于商业牟利。2011年,其生前部队得知此事后,以“梦祥斌”商标亵渎孟祥斌精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申请,2012年该商标被商评委依法撤销,而该案也因此成为了首个“傍英烈”被依法撤销的商标案。

随后,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而其中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法条中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在《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很显然,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用于商标,是法条中直接进行明文规定的,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严格依法驳回“烈士”商标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和代理人,遇到申请2-5字的中文商标,除了查询近似之外,请再查询一下烈士名录,减少不必要的驳回和驳回复审。

烈士是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他们为了正义、为了名族、为了国家、舍生取义,若将其名字作为商标用于商业运营,势必会有损烈士名誉、荣誉,进而对我国政治、文化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公序良俗,因此,烈士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近日,从网络上看到一个报道,广西柳州的李先生所在单位桂留香公司委托某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柳香”,在接到申请受理通知书四个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烈士姓名同名易产生不良影响”的理由驳回。

品牌运营负责人周先生称,此前桂留香公司已在接到通知书的同时,在多种运营产品中投入使用该标志,“申请被驳回将造成上百万损失。”周先生表示,目前公司“希望能找到这位烈士的后人,拿到‘柳香’这个名字的授权继续使用。

据桂留香公司品牌运营负责人周先生介绍,2020年5月,公司委托某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柳香”,名称分别取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简称“柳”,以及公司名字“桂留香”的“香”,申请类别分别为第29类和第35类,准备用以命名公司的旗舰产品“柳香富硒蛋”,并将该商标投入到其他衍生产品和广告投放的使用之中。

本次“柳香”商标被驳回,也给大家再次提了个醒,我们在进行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规避英雄烈士姓名等。此案虽然不如【孟祥斌】商标一案引起关注 ,但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之前还是应该查询一下自身所要申请商标名称是否与烈士姓名雷同,从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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